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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不一定是行政处罚,只有因非法占地等各种违法事情被撤销土地证才属于带有行政处罚性质的注销登记,因拆迁征地等原因撤销土地使用证属于合...
注销土地登记不一定是行政处罚,撤销土地使用证要看具体的情况,国家如果是因为拆迁征地的话也会撤销土地使用证的。如果是因为非法占地等各种违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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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土地登记不一定是行政处罚,撤销土地使用证要看具体的情况,国家如果是因为拆迁征地的话也会撤销土地使用证的。 如果是因为非法占地等各种违法事情被撤销土地证,那就属于带有行政处罚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销土地登记不是行政处罚。 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确认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享有,对符合规划和建设的土地颁发土地证是一种行政许可,在实际使用土地的过程中权利人出现擅自变更土地利用用途或者是擅自更改土地证面积等违法行为的,土地证颁发部门可以撤销变更登记,将土地证注销。 因此,注销土地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的撤销。
现在如果土地闲置登记行政处罚的话,具体来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办法》第6条对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包括的内容作了规定: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4.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办法》第7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调查的方式包括:1.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即证人证言;2.现场勘测、拍照、摄像即勘察笔录和视听资料;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及其他审批资料即书证;4.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即当事人陈述。进行行政调查的主体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非人民政府。行政调查对土地使用权人并未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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