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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行政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1、拆迁房屋进行行政诉讼的时效规定是六个月。 2、房屋拆迁一般是国家行政行为,我国行政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的,要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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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对接安置房产权性质定性为经济适用房,但不受普通经适房“五年内禁售”的限制,上市交易需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拆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出拆迁范围的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入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期为六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房地产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以上,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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