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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拆迁安置期限问题,需要看拆迁协议的约定,回迁房并不是意味着在原址上重建,可在拆迁范围内重建都是允许的; 2、如果确实时间差异较大,一...
房屋拆迁安置行政时效期限,为六个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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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分为三种:一是普通诉讼时效;二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短期诉讼时效;三是特殊诉讼时效中的长期诉讼时效。 那么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而这种确定主要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的时间,即我们大家通常所运用的用事实证据去推定权利人何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笔者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向大家介绍一下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1、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如公民王某所租住西岗区民权街道某委某号一套37平方米的公房,1996年8月该地段被我市某房屋开发公司拆迁改造。当时作为拆迁人的该公司发出通知让其务必在1996年9月15日前去甘井子区泡崖子选定一套房后,再签投资代建协议书。由于王某不愿意去泡崖子居住而拒绝选房。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在西岗区内安置房屋。但该公司以在西岗区没有安置房源不能提供房屋安置而拒绝,且再次通知王某必须按《选房通知书》所规定的房源和期限选房,否则视放弃权利。所以形成纠纷。今年2月王某到沙河口区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重新给她在市内西岗区范围内安置住房。理由该公司去年已在西岗区开发建设一批住宅小区,而从1996年8月至今该公司一直没给其安置住房。该案经法院审理最后因王某拿不出近几年向该公司主张过安置房屋的权利的证据,而被法院以其诉讼请求超过时效而驳回。 2、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3、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丧失了胜诉权。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房屋能不能上市交易,简单的可以根据土地性质判断,集体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乡镇多半是这样的土地性质。 如果是国有土地,即可办理到房产证,就可以上市交易,有些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比如集体土地,除非他进行地性质变更。有些是拿到了短时间内不能交易的,比如一些拆迁安置房。 国家在这方面都是有相关规定的。 房产一般有两证,房产证和土地证,房产证简单的说就是表示这房子归你所有,如果建筑物没了,你想再在原土地上兴建,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安置房建设为多层住宅(九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年;安置房建设为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计算按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封房之日起计算。安置房逾期交房按逾期交房之日起按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13执行,在本标准执行前已实施临时安置补助的,按原标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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