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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对残疾人体育的发展提出了以下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给予下列救助、补贴和优惠:(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实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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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当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学历、技能等特殊情况,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投资开发。与用人单位为维护单位正常运营而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同,是政府以促进就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投资开发的,部分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出资购买的。第二,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能力和需求的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的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第三,对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指出,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各地可根据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支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十八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材料、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5月,根据国务院营改增的部署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被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根据上述的规定,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5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税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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