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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在政府公益性岗位开发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2021-10-28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当考虑残疾人的身体、学历、技能等特殊情况,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岗位由政府投资开发。与用人单位为维护单位正常运营而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同,是政府以促进就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投资开发的,部分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出资购买的。第二,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就业能力和需求的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的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第三,对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指出,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单位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各地可根据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相关法规

《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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