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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
享受税收优惠规定的“四残”人员(盲、聋、哑、肢体残疾)扩大到“六残”人员,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则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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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优惠形式主要有以下: 残疾人自主创业优惠: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扶持、小额贷款贴息、经营场所扶持、税收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以社区便民服务、社区公益性岗位、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等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成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第十八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根据上述的规定,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5月,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税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旧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残疾人专用物品;(七)销售自己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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