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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哪些增加税收优惠政策

2021-11-01
《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支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十八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材料、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5月,根据国务院营改增的部署和税收法律法规的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被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被废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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