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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加薪计算方法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计算月数(计算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人口平均寿命确定。计算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岁,55岁为170岁,60岁为139岁,不再统一为120岁)基本养老金=(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2×缴费年限×1%
1、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如下: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3、未尽事项请参阅:(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1994年12月1日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五、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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