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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因此...
1、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同样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存在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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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承担试用期内标的物损坏的风险。在试用交易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目的只是转让货物的使用权;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可以在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或拒绝购买。在买受人同意购买之前,合同未生效,货物仍归卖方所有。 因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然不会转移,仍由卖方承担。
1、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同样转移给买受人承担,存在不可抗力的除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合同法》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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