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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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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在本市、、、、、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四)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宣传教育;(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四)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档案;(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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