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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指导已婚流...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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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在本市、、、、、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女方是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二)兄弟二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女方为三十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五)长期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庄窝铺居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上一年无多胎生育的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符合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根据当地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照顾独女户生二胎后又出现多胎生育的村,应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独女户生育第二胎。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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