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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指导已婚流...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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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二)夫妻双方的;(三)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双方属离异后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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