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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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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垃圾处理场(厂)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处置。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各类招贴物应当在公共揭示栏上招贴。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公共揭示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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