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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X条例第11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8
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四)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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