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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 1.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是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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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一)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无偿、强制取得相对人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的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具体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和裁决的行为。(四)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制裁。(五)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识别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七)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特定的物作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临时性的强制行为。
开始条件 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存在无效因素 停止条件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终止条件 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 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和严重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普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或者行政机关承认可以予以撤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事实和立法变化导致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可以由行政机关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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