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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确定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变的效力;公认性,即假设行为合法,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除特殊情况不停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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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认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设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非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3、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并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一般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理没有表明作出机关; (2)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证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却未交付证书; (3)违背地域专属管辖权,又未经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理; (4)由于事实上的原因,行政处理所要求的事项对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处理; (6)要求实施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7)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政处理; (8)其他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有关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合法性疑问,在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最终裁判或者停止执行的程序裁决以前,一般还是要遵守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开始生效的时问,一般地说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就可以立即生效。但是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这经常出现在附生效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中。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停止。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停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了因为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三种情形,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了因为申请行政复议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四种情形。 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终止的原因,可以分为没有违法因素的和有违法因素的两类情形。没有违法因素的情形有: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权益或者义务的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放弃具体行政行为赋予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专属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法律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有关客观事实已经消失;新的立法规定取消已经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行政管制项目,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废止。有违法因素的情形主要有: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两大类。明显和严重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普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的,或者行政机关承认可以予以撤回的具体行政行为。客观事实和立法变化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可以由行政机关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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