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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随意更改。2、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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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确定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变的效力;公认性,即假设行为合法,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除特殊情况不停止履行的效力;以及约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认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设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2、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非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3、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并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4、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一般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行政处理没有表明作出机关; (2)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证书而作出的行政处理,却未交付证书; (3)违背地域专属管辖权,又未经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理; (4)由于事实上的原因,行政处理所要求的事项对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实现; (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处理; (6)要求实施将导致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 (7)严重违反善良风俗的行政处理; (8)其他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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