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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随意更改。2、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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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是由法律规范所敏文规定的,在意识到证据是虚假的之后,将不能据此来审理、判决案件,否则若导致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之后,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类型:确定性,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变的效力;公认性,即假设行为合法,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除特殊情况不停止履行的效力;以及约束力和执行力。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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