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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开始、停止和终止。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因素,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上就可以...
一般根据一些国家有关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处理如果具备下述情形,行政相对人可视之为无效行政处理,有权国家机关可确认和宣布该行为无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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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种类有: 1.公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 3.拘束力 ①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 ②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4.执行力 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一旦做出,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得随意更改。2、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相对人必须按照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即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3、执行力:当事人不实际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国家有权强制其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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