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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决定终止清算程序。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不得执...
公司在解散清算进行到一定阶段甚至在财产处理完毕时才发现资产不足抵偿债务,此时的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已经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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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然后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但是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可以在清算组清算完成之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然后终止清算程序。 2、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是,如果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果隐瞒重要事实、侵占公司财产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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