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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方式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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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和股东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指定的清算组进行清算:(一)公司解散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1、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笔者认为,法院应在裁定启动清算程序后成立清算组之前,首先指令公司或股东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因为要完成对公司的清算,必须能够确认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因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及财务账册是必备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上述材料,则导致事实上的清算不能,成立清算组反而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故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单和财务账册,应在成立清算组之前。而且也可以据此确定是否需要根据债权的大小和多少确定是否需要债权人参加清算组。 2、确定清算组成员。在公司股东或高管人员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及财务账册凭证,具备清算的初步前提下,确定清算组成员。对于是否需要所有股东参加,《台湾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司之清算,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人。《日本商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清算由业务执行股东实行。14笔者认为,原则上应通知所有的股东参加,如果无法有效通知所有的股东,或者有部分股东不愿参加,但不影响清算工作的进行的,则不需要所有的股东必须参加清算。如果股东太多,可以推荐股东代表组成清算组。至于债权人是否需要参加清算组,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是债权人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则申请人应成为清算组成员,其他债权人是否需要成为清算组成员,可以根据债权额度的大小来确定。 3、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事务。成立清算组后7日内,清算组应将公司清算司法介入、清算组组成等事项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以及开户银行,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我国可借鉴法、英、美、德等国的做法:清算期间,在公司前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样可突出公司处于清算状态,便于识别。现实中债权人和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信息的滞后,如果能够及时得到公司解散的信息,就不会发生到采取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以至于债务不能实现的情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公司,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均必须依法清算,故可以说,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的规定,可知,公司清算结束,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法院确认,方可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之后,公司才宣告终止,法人人格消灭。那么,对于像该案中大地鞋业公司这样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的行为,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已归于消灭,亦不再具备参与诉讼的民事主体资格,故债权人无权再以该已被注销的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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