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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损失、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
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 1、公司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 2、清算组违法清算的,承担责令改正、退还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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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股东的法律责任有: 1、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或者抽逃出资的,需要及时缴纳或返还; 2、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方案; 3、需要确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义务人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公司注销后,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1、股东出资缺陷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真实、完整,但实践中存在股东出资缺陷的行为,如公司注册资金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一些问题的规定(2)》(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2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2、股东逃避资本公司法不仅要求公司资本真实,完整,还要保持充实的状态,股东出资后逃避,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明显违反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逃避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偿还责任。若股东将全部注册资金抽走或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抽逃注册资本,情节后果严重,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3、公司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销公司必须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注销也可以向股东要求赔偿责任。关于公司注销的具体要求,可参考《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第六章《注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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