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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的基础条件有以下这些: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名称全称;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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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依法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有公司住所、名称、组织机构。
一、分公司设立的条件如下: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法律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设立的手续如下: 1、在规定期限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规定要求文件;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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