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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必须为实际支付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良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4)取得基金经营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6个国家庭管理规定的国家庭管理条件(7个国家庭管理规定的国家庭管理规定)。
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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