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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清楚。但从法律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房屋改革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有关。分配房屋后,...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当员工从单位辞职之后,有的单位可能会收回房改房,有的人可能会疑惑,辞职单位收回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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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已经出台的相关房改政策、法规中,对职工辞职或调离时; 所购房改房是否必须退回原单位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房改精神来看,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 如果单位并未与职工签订工作年限等附加协议,那么职工就有权自主处置所购住房,包括带走和买卖,单位无权以种种理由收回房子或附加条件。 如果单位在售房时与职工签订了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附加协议,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这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 2、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房产证作为挡箭牌,以此作为要挟,向职工收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一、购房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职工之所以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职工期待购房,没有一个职工是为单位收房而白费力的投资自己的集资款。如果单位的集资建房合法(土地所有权、房屋许可证等)的话,职工与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必要生效要件。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未拿到房产证则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单位。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单位不得随意催职工退房屋,否则,构成侵权,职工可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单位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职工的最佳抗辩理由。如果,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职工返还房屋,那么,职工可以法主张购房合同有效,提出反诉,吞并原诉讼请求,反败为胜。职工最佳请求为: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3、如果职工多次受到骚扰的话,可以增加损害赔偿。本文是笔者的看法
1、职工死亡单位是否有权收回住房有两种情况,关键看房屋产权证上所有人登记的是谁。房子是有产权的,产权所有人是要登记的。如果房子产权人是职工的话,单位无权收回。 2、如果房子产权人是单位的话,职工与单位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单位有权收回,是否收回等一切决定看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租房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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