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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上支付双倍工资;自劳动之日起一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通常不超过11个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天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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