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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是请假病假,也就是“泡病假”的则要严肃处理:经常出现的一个情况是请假员工实际是没有生病,只是因为不想上班或与主管间的矛盾,故通过医院的朋友开出病假单长期请病假,这种情况,人力资源要和员工、主管分别沟通,要了解因何种原因产生矛盾的,其次要想办法化解这样的矛盾。
国家机关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一、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放原工资。二、员工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90%(2)工作年数达到10年的,支付工资。三、员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数不足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70%(2)工作年数超过10年和10年的,支付本人工资的80%(3)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支付本人工资的90%。上述(一)、(二)、(三)工作人员中,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保持荣誉,病假期间的工资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四、1949年9月末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署副专家和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和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员工,病假期间发工资。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是三十元,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是原工资。六、员工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七、员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必须由医疗机构证明,经主管领导机批准。八、员工工龄计算,按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处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说明。11、本规定从发表日起实施。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表的《国家机关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方法》同时废除。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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