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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对建设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对建设工程价值部分优先受偿,不及于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 1、建设工程优先权对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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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依据是: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虽然全国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转让,但是给予该权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且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具有转让性。所以,浙江、江苏等地方性法院指导审判意见中明确肯定该权利可以根据约定转让。
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这实际上就把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和其他使用国家划拨土地建设的工程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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