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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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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则对武器装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出售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导致部队武器装备不足,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违反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违法背叛、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长期保存,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退役或废弃处理。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储藏准备、教育、训练、民兵装备、拆卸留用、非军事使用或废弃物资等处理。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更换武器装备。违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售,转让行为者依法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销售是指以利益为目的销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个人赠送武器装备或交换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是部队编制的,使用的武器装备和储存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来看,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包括在内。因为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行为者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应由行为者合法管理或控制。抢劫、盗窃、欺诈、抢劫的武器装备出售或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法各章的相关条文加重这种犯罪规定的情节论处,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非法出售、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发生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利益结果,都构成成本罪、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金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但是,在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加重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希望放任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者知道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者应对他人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 本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虽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但如不属于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渭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的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盗窃某甲的手提包,意图偷窃钱财,没想到包中装有某甲单位的公文及甲的证件。如此,行为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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