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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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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6号第一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一)至(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则对武器装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出售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导致部队武器装备不足,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违反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违法背叛、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长期保存,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退役或废弃处理。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根据情况,分别进行储藏准备、教育、训练、民兵装备、拆卸留用、非军事使用或废弃物资等处理。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赠送、出售、更换武器装备。违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售,转让行为者依法配置,管理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销售是指以利益为目的销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个人赠送武器装备或交换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是部队编制的,使用的武器装备和储存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来看,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包括在内。因为退役废弃的武器装备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行为者非法背叛,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应由行为者合法管理或控制。抢劫、盗窃、欺诈、抢劫的武器装备出售或转让的,应当根据本法各章的相关条文加重这种犯罪规定的情节论处,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非法出售、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发生这种行为,无论是否产生利益结果,都构成成本罪、非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金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都符合本罪的构成要素。但是,在出售、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加重处罚。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知道自己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会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希望放任这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者知道出售,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者应对他人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违法出售,转让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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