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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是指盗窃或者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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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1、罪体行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客体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以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车辆监理印章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这是司法解释对本罪客体的补充性规定。 2、罪责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武装部队证件是由国家来进行管理,如果进行非法的抢夺而造成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作为犯罪者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照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轻者会处三年以下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种犯罪的主体、主观和客观都是相同或相似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管理秩序。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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