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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当事人,而是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是不是构成本罪。所谓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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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混入、混入、伪造、伪造、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的兽药出厂前必须接受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的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种子质量标准,附有种子检查、检查合格证书的经营种子不得混入使用假期,以次充好等。针对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又先后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发出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劣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农药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对农业危害很大,必须受到刑法的打击。本罪犯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药是指用于预防药物、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物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生理功能,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药。化肥是指通过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也称为无机肥料,为农业.林业生产提供一种以上植物所需的营养要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物质。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其他肥料(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所谓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芽等繁殖材料。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所谓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应当含有的成份名称,或用非农药.非兽药.非化肥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用此种农药.兽药.化肥代替另一种农药.兽药或化肥,以及其他应按假的来处理的农药.兽药和化肥,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或者国务院农牧业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生产或销售的兽药等。2、销售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性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作用和价值。失去使用性能是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期、湿气、变质等原因失去了有利的作用和价值。使用不能产生农药不能预防疾病、虫害、化肥不能给植物养分、促进生产等效果。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劣质产品,具有一定的使用性能,但不符合合合格产品所需的使用性能,如农药、兽药、化肥成分与产品质量标准不符,超过有效期未完全失效等。这与假货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上述物品不同,后者对预防或应达到的目的无效。行为者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种行为、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故意达到一定的危害结果,就可以构成成本罪。生产.销售劣质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生产受到很大损失的结果不能构成成本罪,也就是说本罪是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行为没有危害结果,或者有危害结果,但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不排除构成他的罪行。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150条的规定,公司也可以构成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故意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过失行为,如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农约.兽药.化肥.种子,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是为了谋取利益。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使生产受到严重损失,是本罪的结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主要是精神侵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律师的收费标准因律师不同而收费不一。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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