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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2021-11-13
销售假化肥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生产损失较大。 具体表现如下: (1)销售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所谓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是指因过期、受潮、腐烂、变质等原因失去原有功效和使用效率,失去使用价值的化肥。 (2)卖方冒充不合格化肥。所谓不合格,是指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应有的质量标准。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其故意内容有两种形式: 第一,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化肥,故意出售; 第二,故意冒充不合格化肥。 过失行为,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假化肥或失去使用效率,不能构成本罪。 销售假化肥罪既遂的,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生产损失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2、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3、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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