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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农、林、牧、渔等生产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国家为加强农业生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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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除刑法外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材、人身和财产安全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上述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扰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侵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客观地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法规、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法规一般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产品质量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在上述产品质量法规中有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者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混入杂物和假货。(2)假装是真的。这是指行为者伪造产品伪造真实产品,伪造或伪造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生产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这就是指以次充好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4种行为是选择行为,即行为者有上述4种行为之一构成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如果行为者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也应视为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处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是客观要求的内容。主要部件。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种人。生产者是产品的制造者(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是产品的批量或分散的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直销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侮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主要是精神侵害赔偿,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律师的收费标准因律师不同而收费不一。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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