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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车位的预订合同(非销售合同,不收费,仅明确购买意向及车位价格、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及交费时间,类似房屋认购书),...
(一)开发商尚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书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支付定金。这种情形在目前桂林市的商品房市场中比较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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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的条件是:必须在取得土地、规划、施工相关许可证,并完成部分施工进度,已确定竣工交付时间,并开设预售资金监管帐户,且核查预售商品房未设定他项权利,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纳入监管体系后,才可进入销售活动,也既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以,商品房还没动工是不可能有预售资格,未完工封顶的情况下在其他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可以签订预售合同。
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购房合同未能签订是由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原因,那么定金通常不会得到退还。但是,如果购房合同未能签订是由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原因,那么定金应当双倍返还。 如果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订立,那么定金应当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如果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那么如果购房合同未能签订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那么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如果购房合同未能签订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那么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协议通常无效。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符合特定条件的,也可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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