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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试用期内受伤的,不会被辞退。《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中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违法乱纪;不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都可以被辞退 至于合格标准那就因地制宜了每个单位的考核标准是不一样的。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第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第六条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职决定。第七条被辞退公务员离职前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被辞退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第十条公务员被辞退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日起停发工资。第十一条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口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第十二条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领取辞退费的,机关在其档案转出十五日内,将辞退费一次性向接收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拨付。 (一)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 (二)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前上月基本工资。 (三)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两年的,按照三个月发放;满两年的,按照四个月发放;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应征服兵役; (四)移居境外; (五)被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死亡。 未发放的辞退费,有关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第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六条公务员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被辞退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第十七条在辞退公务员时,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辞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我国,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有,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和当事人解除人事关系,国家的相关机关单位是不能够重新录取被开除过的公务员的,甚至与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如果给国家和公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的话,都有可能会被开除公职。而且自开除以后,不得再从事和司法机关有关系的工作,比如人民警察、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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