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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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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中国公民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犯罪案件、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中国公民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犯罪案件。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故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也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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