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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诉讼是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和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刑事诉讼,只有以下案件才能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对...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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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故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也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7、外国司法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请求中国司法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法律冲突的目的。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就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而言: (一)关于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关于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但是,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进行民事活动,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我国公民定居国外,并在定居国进行民事活动的,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二)关于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则适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行为,如依中国法律不属于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以侵权行为处理。 (四)关于不动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不动产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五)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婚姻关系,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关于遗产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七)关于抚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关于抚养关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根据“信守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原则,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则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没有规定,则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故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也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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