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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建议先不要签订,你总共工作多长时间了,现在单位要...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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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签了字,盖了章的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就有具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覆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如果要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也要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才能解除,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经协商未能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劳动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如果单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其就是违约,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应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案的事实,我认为公司方并没有做到辞退员工的公正性,合法性,而是偏听偏信或是为了私利,以变更我的工作岗位为幌子,如果变更是属于同一工种内的正常调动,我会服从公司的安排,但实事上是不同的工种,公司强行变更,变更不成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众所周知,不同意变换岗位是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是可以的,于是公司有违事实的真实性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口头把我辞退,但其根本找不出我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更不用说经过培训等。假设这是事实,同样也是根据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文件中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正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方不管是变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调动安排也好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辞退的程序上,也是有违法律法规程序,辞退通知书既是程序也是条件,而经济补偿金则是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法律责任形式。要知道,中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违法行为或是不尊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谁,都是要付出昂贵代价的,幻想不付出代价就达到解雇,辞退的目地是不现实的。因此,我的仲裁请求理应得到认可与支持。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提供证明。)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特别提示:用人单位须证明规章制度以公布及劳动者系严重违纪。)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提示:系刑事责任,不包括行政拘留及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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