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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权属的法律规定

2021-10-25
土地使用证权属的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为单位或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团所有土地依法归村农民集团所有,由村集团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已分别归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团经济组织的农民集团所有,由村内各农村集团经济组织或村民集团经营管理的已经归乡(镇)农民集团所有,由乡(镇)农村集团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制作书籍,发行证明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行证明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行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沙滩养殖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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