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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件是: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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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未对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特殊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无效的;(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0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非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四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使用者三十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要裁员的;(四)其他劳动合同成立时的客观情况下,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重大变化。
如果机构撤消了,岗位就没有了,所以公益性岗位不是终身的。 公益性岗位不是终身的,公益性岗位一般属于社会性组织,是临时的。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对下岗职工应当有特殊照顾,其他的咨询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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