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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即村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习惯上简称为村支部和村委会。在换届工作中,严禁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妨害党员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严禁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活动;严禁村“两委”利用换届之际,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私分公款公物,擅自处置、侵占集体资产等。对违反换届纪律的,一律严肃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或指使他人干扰、破坏村“两委”换届选举的,一律从严从重处分;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不力,把关不严,对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该由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1],以及法院自身还刚开始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和法律理论研究都还相对不足,在诉讼实践中已开始不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随着这类案件审判的进一步开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会冒出来。本文围绕若干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其中的有些问题,还有待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明确。
下面是贬低他人不正当竞争被处罚的相关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即为只要满足以上三个特征就够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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