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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行的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并不存在一个谁挤占了谁的位置的“关系”问题,而是后者(或后者的一部分内容)对前者如何给予补充的问题。例如...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如下: 首先,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重大的利益趋同因素。 其次,知识产权法与不正当竞争法之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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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知识产权法原则: (1)智力竞争原则
一是从法律调整的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法对某些行为共同进行了规范,形成了法律竞合。例如,注册商标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对象;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可同时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是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有专项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的成果,以及制止超出现有专项法律保护范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例如,己为相关公众知悉的未注册商标被擅自作相同或类似使用,或者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众所周知的他人注册商标作相同或近似使用,或者将他人商标不以商标形式而作相同或类似使用等行为,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补充保护。
侵犯商标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行为包括:(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二)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受他人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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