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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和联系

2022-06-28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之处 一、调整对象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主要调整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政性垄断及限制竞争行为 2,知识产权法调整对象: 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特征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即调整发生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行为主体而言,法律不是直接规定其享有哪些权利,而是规定其负有哪些不作为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自由公平合理竞争,保护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知识产权法特征: (1)法定时间性; (2)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即国家授予性; (3)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权利; (4)须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三、所坚持的原则不同: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知识产权法原则: (1)智力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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