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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采用刷单、炒信等方式,帮助自己或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情节严重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以下列举了不正当竞争处罚金额的几种情况: 1、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超过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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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对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应该由于不正当竞争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1],以及法院自身还刚开始这方面的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和法律理论研究都还相对不足,在诉讼实践中已开始不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随着这类案件审判的进一步开展,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会冒出来。本文围绕若干已经遇到和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期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进一步研究。其中的有些问题,还有待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以明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做法有很多,最主要的有: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如采用各种形式的帐外回扣和奖金等方式推销商品或采购商品。 2、弄虚做假,进行商业欺诈。如假冒名牌商品、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掺杂使假、从事虚假的有奖销售等非法营销。 3、搭售商品,将紧俏商品与滞销商品搭配销售等。 4、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如强迫交换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买者的购买选择,用行政等手段限制商品流通等。 5、编造和散布有损于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不实信息,损害竞争者形象和利益。 6、侵犯其它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7、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8、串通投标,有组织地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及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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