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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应包含在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之内。但实践中可能会因为年终奖金证据上的缺失,导致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时只能以员工每月的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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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过于宽泛,最好明确何种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现举出常见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适用该条的情形一般是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对于加班工资是否属于经济补偿金的范围,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不一致的。年终奖属于奖金,应该分摊到12个月,算作经济补偿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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