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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不能单纯以考勤卡作为依据

2022-10-29
案情回顾:A在上海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多年,每月税后工资为15000元。2006年10月,A因与公司发生争议而提出辞职,不久后收到公司支付的9月份工资,但只有约4000元。A诉诸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在仲裁中,公司提交了A的考勤卡,显示A在9月份的出勤时间只有5天,公司据此不同意支付A全月工资。然而,案件审理部门发现,公司同时提交的A7月份、8月份考勤记录显示,A在这两个月的考勤都不足15天,而公司却全额发放了工资。这与公司所称“依据考勤计算工资”相矛盾,对此,公司也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为此,有关部门裁定,公司的考勤记录不能反映A的真实出勤情况,最终支持了A的诉请。劳动法律师表示,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在审理工资发放方面的争议时,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员工的考勤情况,以便查清事实。但是,工资发放不能单纯以“考勤卡”作为依据,而需结合其他证据。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发放方面的争议时,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由公司出示的“考勤卡”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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