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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需要去派出所户籍科注销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是医院出具的,派出所只有户籍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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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需到医疗卫生单位申请鉴定,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估计)书》。非正常死亡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事件)(医疗卫生机构急救的除外),需要发行证明书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根据有关公安部门的调查和检查鉴定结果发行。
死亡证明的提取过程分为三类:一是公民死亡,城市葬前,农村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死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暂住地户主、酒店经理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死者姓名、死亡地点、时间和原因,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死亡登记并注销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联系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途中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如果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应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如果不能查明来历,应登记已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备查。
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都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群众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按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另一个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实情调查或无法联系的,在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另一方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持异议的,可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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