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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经医疗卫生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需到医疗卫生单位申请鉴定,由医疗卫生单位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估计)书》。非正常死...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在死亡证明不是由派出所开具,以下是死亡证明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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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走以下的一些程序。 1、开死亡证明。(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注销户口(1)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3)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3、遗产继承有遗嘱的遵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的可以参照法律上的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死亡证明样本:居民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最后写好落款即可。 《关于进一步规范死亡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强化管理,着力完善死亡证明管理工作: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为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出具单位留存, 第二联由出具单位定期汇总后交当地疾控中心, 第三联供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使用, 第四联供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使用, 第五联由家属留存。 (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逐项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有项目,由接诊或经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公安机关应逐项填写或打印《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所有项目,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四)逝者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第四、第五联的审核工作(包括节假日),由经办民警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 (五)市殡仪馆须凭《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呈请对未知名(知名)尸体火化处理报告书》,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手续并留存;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殡仪馆不得火化遗体。
一般而言,开具死亡证明,不收取费用。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携带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即可。 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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