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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并不...
法人的分支机构在经过法人的授权之后法人的职能部门是从事法人所赋予的管理职能的机构,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有资格为他人提供担保,也没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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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否作为担保人如属于无效担保,则由谁承担责任单位的职能部门不能作为担保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保证人的职能部门及企业法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参照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应举证证实其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答: 1、企业的职能部门如果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是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对外行使权利的; 2、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企业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用人单位的委托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与该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仍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因为企业职能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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