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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保证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一般并不...
企业法人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仍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因为企业职能部门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故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仍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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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10条明文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保证,分支机构只有在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保证,这是因为它们均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担保法解释17条进一步规定,法人有授权但授权不明的,视为无限授权,保证有效,由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不足部分由法人承担。解释18条又规定,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以自己名义签定的保证合同统归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的一个分支机构已无财产法院能否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可以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当企业熬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但该企业法人尚有其他分支机构的,应当责令该企业法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首先执行的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企业法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在查实的基础上可以执行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但执行时,应先执行未被承包或租赁的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取得收益应依法予以保护。
个人企业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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