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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找不到,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山西省的规定,可以获得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丧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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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初步判定构成十级工伤 2、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3、月工资是多少,如何让发放 5、赔偿伤残费用至少28个月工资、护工费、停工留薪、营养费、交通费。工伤的时效是一年,否则丧失诉讼权,建议及时委托律师申报工伤,鉴定伤残级别,起诉要求赔偿,需要帮助来电咨询。 收费按照山西省律师协会统一标准,根据赔偿费用计算律师费,预收费用3000,待伤残鉴定作出后再补充不足费用,需要帮助来电咨询
一、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赔偿。其中,生活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人员标准的70%计算。 二、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办理退休后停发津贴享受劳保待遇。 A、《条例》第33条第(二)项 B、根据“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一次性计发到本人退休年龄,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 《条例》第34条第(二)项 三、伤残补助金: 1、一至四级按月发放:一级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A、《条例》第33条第(一)项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2、五至六级可解除劳动关系:五级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六级14个月; 《条例》第34条第(一)项 3、七至十级终止劳动关系:七级为本人工资的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条例》第35条第(一)项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合同): 十级10个月。其中,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加发50%。 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合同): 十级10个月。 A、《条例》第34条 B、“鲁政发[2003]107号”第18条 上述一次性医疗、就业补助金:1、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2、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就业补助金递减20%;3、不足1年的按10%;4、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上述两项待遇。六、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等级评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2、大部分不能自理40%;3、部分不能自理30%。 A、《条例》第32条,按月支付。 B、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执行“鲁老社函[2005]135号” 七、丧葬补助费: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条例》第37条第(二)项 八、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增加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 A、《条例》第37条第(二)项 B、“鲁老社函[2005]45号”第七条第三款 九、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无供养亲属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供养一人的52个月;3、供养二人的56个月;4、供养三人以上的60个月。 《条例》第37条第(三)项 十、工伤职工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医疗期限以不超过12个月为限,重大疾病或伤情由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条例》第31条 十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职业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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